首頁 >

| 節稅規劃

節稅規劃
營業稅

充分索取載明買受人名稱、統一編號及載有稅額之進項憑證並依法申報扣抵。

採一般計稅營業人

+ 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 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 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購買貨物或勞務時如未能充分取得載明買受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載有稅額之進項憑證並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營業人除將自行吸收該進項稅款外,且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亦不能作為費用列支,形成雙重損失

小規模營業人

採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在查定稅額內扣減。 是以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依查定之銷售額按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之農產品批發市場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 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應儘量取得載有稅額之進項憑證,並分別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 檢具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以減輕營業稅負擔。逾上開期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前項申報憑證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放棄免稅

依稅法規定,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則下一手銷售時將按全額課稅, 其產品價格及市場競爭力將發生變化,是以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就其本身之營運情形,考慮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 但經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 申請退稅

營業人申報之下列溢付稅額,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

● 因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

● 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 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前項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

外銷比率較高之營業人應掌握早申報早退稅原則。

● 採一般計稅之營業人其營業稅原則上係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但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15日前申報銷售額、 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因此,營業人如因銷售適用零稅率之貨物或勞務,各期經常有溢付稅額者,可申請按月申報,以提前取得退稅款,增加資金週轉能力。

INPUT TAX
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情形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 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 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 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 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 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
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如何避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憑證申報扣抵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營業人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追繳稅款外, 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為避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 營業人於收受統一發票時,應注意下列各點:

● 進貨收受統一發票應確認是否為實際交易銷貨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

● 進貨付款時,如收款對象,與開立發票之營業人不符時,應暫緩付款,並先查對銷貨營業人是否真實,俟查對確實,並取得名稱相符之統一發票再行付款。

● 進貨付款時,最好均能以劃線並書有抬頭之支票付款,尤其鉅額付款,更應以簽發支票付款,支票上抬頭與開立發票之廠商名稱必須相符( 最好簽註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 如貨款金額較小以現金支付者,應請領款人在現金付款簽收單上簽名蓋章,並註明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等資料,以利事後查證時,作為佐證資料。

● 儘量避免向來路不明之營業人或外務員進貨,應確認銷貨人之身分,對接洽業務人員之名片妥為保存或提示之資料加以影印備查, 並做好徵信工作,對所交付之統一發票予以查證相符後,再依前述付款方式支付貨款。

● 請妥為保存交易過程之有關憑證,如運送貨物之託運單、送貨單、訂貨之估價單、收貨之驗收單、過磅之磅單、卡車路單....等,以便事後相關單位查證時,作為進貨事實之佐證。

● 對於平時往來之廠商應有往來廠商名冊,不但可以便利雙方交易來往連繫,萬一取得不實的統一發票時,亦可供作佐證之資料,證明發票來源。 (七)販賣不實統一發票者, 常見其登記名稱為「××企業社」、「××企業行」、「××實業社」、「××實業行」、「××工業社」等,從字義上無法辨認係經營何種行業, 如銷貨人交付該類發票時,應特別注意,並隨時向稅捐稽徵處查詢,以免事後受到牽連。

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所稅怎麼計算?

109年度起,營所稅計算如下。(P=課稅所得額、T=營所稅)

(1)P在120,000元以下免徵

(2)120,000元 <P≦200,000元,T=(P-120,000)×1/2

(3)P超過200,000元 T=P×20%

註1:營業期間不滿1年者,需換算全年所得核課稅金。

註2: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直接併入個人所得課

P課稅所得額怎麼算

營所稅的計算和公司的年度課稅所得額、也就是公司一年營收損益有關,主要有 4 種不同的計算方式:

1.查帳申報

查帳申報是最直接的申報方式,將公司帳目實際記載的收入項目減去支出項目,實支實報,即為該年度的課稅所得額。

如果要用查帳申報的方式計算營所稅,公司的每一筆收支就必須依照法條規範清楚紀錄並取得合法憑證。

2.擴大書面審核申報

擴大書審申報則是較為簡易的計算方式,適用於年營收(總收入)在 3仟 萬元以下的公司。(特殊行業如房仲業、顧問服務業在1仟萬元以下)

由國稅局針對各行業的平均課稅所得額分別訂定出書審率標準(純益率),各公司只要將年營收+非營收 x 該行業的平均純益率, 即為該年度的課稅所得額。至於各行業的書審率標準,可以參考財政部頒布的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

3.所得額標準申報

所得額標準申報和擴大書審申報的概念是相同的,但適用於年營收 3仟 萬元以上的公司。(特殊行業如房仲業、顧問服務業在1仟萬元以上)

是將公司的年營收 x 該行業的所得額標準率+非營收,就等於該年度的課稅所得額。

4.淨利率標準申報

基本上「淨利率申報」也算是一種書面審核,只是通常【淨利率標準】又會比【所得額標準】再高一些,但除非有重大異常,不然幾乎等同於不會被調帳。

5.會計師簽證申報

通常適用於年營收在5仟萬元以上的中大型公司,和查帳申報一樣是將公司帳目中的收入項減去支出項, 但還會由專業的會計師查帳後作出簽證報告,是一種更有保障的做法,也比較不會面臨被國稅局調帳的問題。

以下為成本費用規定之合法憑證型式

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台及廣播電台出具之普通收據

工商團體所書立之會費收據

購買原料取得之普通收據

電信局出具之電話費及相關電信費用之收據

電力公司、自來水廠、瓦斯公司出具之瓦斯費收據

加油站出具之加油發票或收據

金融機構出具之利息收據(但不是用公司名義借款者不能入帳)

各項稅款繳納收據(房屋稅、地價稅)

經手人出具之支出証明單, 如計程車車資(要加附計程車司機出具之車資收據)

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台及廣播電台出具之普通收據

工商團體所書立之會費收據

購買原料取得之普通收據

電信局出具之電話費及相關電信費用之收據

電力公司、自來水廠、瓦斯公司出具之瓦斯費收據

加油站出具之加油發票或收據

金融機構出具之利息收據(但不是用公司名義借款者不能入帳)

各項稅款繳納收據(房屋稅、地價稅)

經手人出具之支出証明單, 如計程車車資(要加附計程車司機出具之車資收據)

個人出具之收據, 如租金、利息(需幫取得收入者扣繳所得稅並開具所得扣繳憑單

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

那些費用或損失必須向稅捐稽徵機關報備

依現行稅法規定須經事前或事後向稅捐稽徵機關報備,才能列報費用或損失者, 主要有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商品盤損、災害損失、固定資產報廢、商品報廢等。 營利事業如因一時疏忽,未辦理報備手續,所列報之費用或損失將無法獲得認定。茲舉一實例敘述如下:

有一家稍具規模之飲料公司,全年營業額數億元,因其下游商號經銷其飲料,偶有飲料逾保存期限未出售, 以變質為由退回,該公司依法沖帳並列報商品報廢損失,全年累積金額高達400餘萬元, 由於該筆變質之飲料僅於帳上據實記載,卻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 1第1款規定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檢具清單報請稅捐稽徵機關勘查監毀, 國稅局於查核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以該公司列報之商品報廢未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向國稅局報備, 悉數剔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100餘萬元。本案該公司不僅變質之飲料不能銷售致減少收入外,又無法認列損失,可謂雪上加霜。

有鑑於此,特將各相關稅法規定費用或損失報備事宜詳列如附表,供營利事業參酌,藉達節稅目的。

項目 法令依據 法令規定 申報期限
職工退休金準備
職工退休基金
勞工退休準備金
.所得稅法第 33 條
.查核準則第71條第7款
1.營利事業訂有職工退休辦法者,得報經該管機關核准, 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之4%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
2.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該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等符合財政部之規定者 ,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之8%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
3.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報經該主管機關核准,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事前報備
廣告費 查核準則第 78 條第1款第3目 參加義、特直須報經稽徵機關核備,才能認列相關之費用 事前報備
商品盤損
(未經會計師簽證者)
查核準則第 101 條第2款 存貨探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探零售價法者,存貨盤點短少須於事實發生後 15 日內, 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認定;惟若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簽證報告,則免予報備。 事後報備,並應於事宜發生後之次日起15日內報備。
災害損失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 條之 1
.查核準則第 102 條
1. 凡遭受地震、風災、水災、火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除船舶海難、空難事件, 事實發生在海外,勘查困難,應憑主管官署或海事報告書及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處理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15日內, 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2. 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不能於上述規定期限內辦理者,得於該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但延長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並以1次為限。
3.如未依前2項規定報經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但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仍應核實認定。
1.事後報備,並應於事宜發生後之次日起15 日內報備。
2.得於上述報備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但延長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並以1次為限。
固定資產報廢 所得稅法第 57 條 2.查核準則第 95 條第11款 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確實證明文件,其無證明文件者,除上市、上櫃公司, 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 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該售價作為收益。 事前報備
商品報廢 查核準則第 101 條之 1.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等因素而報廢者, 除上市、上櫃公司,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 應於事實發生後 15 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 毀,惟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2.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因產品特性或相關衛生法令規定,於過期或變質後無法久存者,除上市、上櫃公司, 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得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 免依前款規定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但應按月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清單,送請該管稽徵機關備查,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
3.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呆滯而無法出售或加工製造,已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 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
4.依前3款規定報廢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如有廢品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
事前報備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