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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下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舉例:
以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 辦理員工伙食
- 贈送股東紀念品
- 支付會計師住宿費
- 員工旅費、生日禮品
- 為交際應酬贈送禮物 招待客戶支付旅費
以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 業務檢討會餐費
- 購置員工工作服,在工作場所穿著者,可依法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