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下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舉例:

以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 辦理員工伙食
  • 贈送股東紀念品
  • 支付會計師住宿費
  • 員工旅費、生日禮品
  • 為交際應酬贈送禮物 招待客戶支付旅費

以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 業務檢討會餐費
  • 購置員工工作服,在工作場所穿著者,可依法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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