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預收貨物款項 仍要開統一發票
商家在交付商品前,通常會要求買家先交付預付款或訂金,此時依規定仍要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如果店家未遵守相關規定,被查獲後將面臨補稅及相應處罰。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人。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君在112年6月,向乙家具行訂購要價新台幣100,000元的實木床組一套,並支付訂金30,000元,雙方約定在112年8月底交貨,所以乙家具行應在收取該訂金時,先行開立金額30,000元的二聯式統一發票給付甲君。雙方隨後在112年8月底交貨該床組,甲君在第二階段繳付剩餘的70,000元款項,乙方還要在第二階段,開立金額70,000元的統一發票給甲君。
國稅局指出,營業人銷售貨物於發貨前預收訂金者,如因一時疏忽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的話,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應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以免遭查獲後補稅處罰。